户外广告审批程序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具有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 |
办理材料 | 由广告公司或广告业主到浏阳市城市管理局工业园分局一中队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①广告主和广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复印件各一份;②招牌制作效果图三份(招牌效果图、独栋房屋效果图与相邻建筑整体效果图各一张);③园区户外广告安全责任书;④园区户外广告制作承诺书一份;⑤详细造价表或制作合同;⑥工商分局出具的相关广告审批证明 |
办理流程 |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依法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综合业务科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全面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①对符合许可条件和标准的,进入现场核查程序。 ②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科长同意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B、现场核查 1.岗位责任人:综合业务科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许可条件的,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科长同意后,报局主管领导审查决定。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综合业务科承办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局主管领导对许可事项进行审查并对承办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①主管领导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综合业务科根据审批意见制作许可决定书: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制作《浏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宣传许可证》; 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②主管领导不同意承办人员意见的,承办人员对申请材料重新进行审查、报批。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岗位责任人:城管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浏阳市城区户外广告发布设置许可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浏阳经开区城管分局 |
办理地点 | 浏阳经开区康宁路211号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731-83218248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0.3元/平方米.天 湘价费【2008】122号文件,湘价费【2012】143号文件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