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提交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资料及替代方案。

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批复

受理部门

环保分局

办理地点

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分局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731-83280991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