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登记办法》 |
申请条件 |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变更 |
办理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法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供法人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 (2)自然人申请土地登记的,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资料: (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引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书、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限于出让地) (2)机关、事业单位因机构调整而办理土地调拨的或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分立或合并的,应提供土地调整或土地调拨的文件、企业或分立的协议、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3)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提供工商变更资料或身份证明资料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处分抵押财产的有效文书、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土地转让审批资料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出让地未完成建设的,应提供土地转让审批单、土地转让协议、土地转让红线图、国土执法监察部门的科理意见、规划审批意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6)土地租赁审批单、租赁合同。 4、有专业技术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地籍调查表(界址变化的或分割登记的需要); 5、1:1000的地形图5份(园区建设规划部门签意见盖章); 6、依标准缴纳有关税费凭证(或契证)复印件; 7、地面附着物产权资料、规划报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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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办结 |
受理部门 | 国土分局 |
办理地点 | 浏阳经开区管委会一楼东大厅国土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 |
办理时间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731-83280486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1、土地证书工本费:20元/本; 2、印花税:5元/本(交现金)。 |
备注 | 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扫描(pdf格式,5M以内)一并交国土分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