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1.办理排污许可证申请报告(公章);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盖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环评审批文件和长沙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排污权交易、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等资料; 6.三同时验收意见和长沙市环保局、省环保厅验收项目的监测报告;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资料; 8.具有监测资质的企业监测机构或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环境监测报告(包括废水、废气); 新、改、扩建项目持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批复办理临时排污许可证提供1-5项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换发排污许可证提供1-6项资料;竣工验收后超过一年换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年审、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换证提供1-8项资料。 |
办理流程 | 资料审查-受理-公示7天-审核-决定 |
受理部门 | 环保分局 |
办理地点 | 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731-83280991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