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申请条件 | 无 |
办理材料 | 1、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提交现有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资料及替代方案。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批复 |
受理部门 | 环保分局 |
办理地点 | 管委会一楼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分局窗口 |
办理时间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夏季作息时间(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联系电话 | 0731-83280991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