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浏阳经开区非公开招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11作者:

365bet线上娱乐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浏阳经开区非公开招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现将《浏阳经开区非公开招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365bet线上娱乐管理委员会 

20161010       

浏阳经开区非公开招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施工企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非公开招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施工企业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浏阳经开区范围内非公开招标国有投资工程预选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建库周期为两年(自建库之日起)。

第三条  考核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浏阳经开区规划建设局牵头组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财政局、招标及审查中心等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考核管理。

第五条  施工企业的考核分为单个项目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

第六条  单个项目考核所指项目为施工企业在非公开招标国有投资工程随机遴选所中标的项目。本年度内遴选且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在本年内进行考核;本年度遴选,次年竣工验收的项目在次年进行考核,以此类推。

第七条  单个项目考核由财政局、招标及审查中心、园区建工站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等部门对施工企业从参加招投标、履行合同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考评。单个项目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其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占40分,招标、采购监管部门占30分,园区建工站占30分。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含)-70分(不含)为基本合格,70分(含)以上为合格。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单个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评分见附表一)。本项满分为40分,最低分为0分,不倒扣分。

(二)招投标、采购监管部门依据《建筑法》、《招投标法》、招投标要约进行考评(考核评分见附表二),本项满分为30分,最低分为0分,不倒扣分。

(三)园区建工站根据部门职责,对项目合同备案、人员信息、施工许可、安全、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管。(考核评分表见附表三)本项满分为30分,最低分为0分,不倒扣分。

第八条  施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成绩为年度内施工企业所有单个项目考核分汇总后的平均分。年度内没有考核项目的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得分按其他有考核项目的施工企业年度考核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暂停3-6个月内参加遴选的资格:

(一)参加遴选中标后放弃中标的(含未及时补足投标保证金的);

(二)建库周期内单个项目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三)经检查发现驻项目办公场所的办公条件和人员配备明显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参加遴选的资格:

(一)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含所有在全国范围内中标承建的项目);

(二)在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平台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单位需要进行年检的资质证件年检不合格或没有参加年检的;

(四)有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参与投标等行为或未经批准、非法转包或分包项目工程的;

(五)出借、挂靠资质的;

(六)有行贿行为的;

(七)与项目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两家以上(含两家)库内施工企业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实际控制的;

(九)因施工企业原因导致中标项目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的;

(十)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有关部门通报或造成群体性上访、堵路等不良影响的;

(十一)拒绝建设单位、招投标、采购监督部门检查或考核考评的;

(十二)单个项目考核得分不合格的或单个项目年内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奖惩措施

(一)年度综合考评分排名第一,给予通报表扬,在参与下一年度前5个项目的遴选时,奖励两个代码球;年度综合考评排名第二,在参与下一年度前5个项目的遴选时,奖励一个代码球;若奖励的前5个项目中,被奖励的施工企业不参与项目遴选,视为放弃该项目的奖励机会,不另外增加奖励项目。

(二)入库周期内,连续两个年度综合排名前三名的施工企业在下一次建库时优先考虑。

(三)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取消下一次建库时的入库资格。

(四)因其他原因被暂停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暂停期间内不得参加库内遴选。

第十二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或实施效果欠佳,本办法按上级政策新规定进行修订或终止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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