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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现将《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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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
中介机构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担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编制质量和评审效率,参照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评审)操作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0〕3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办法》的通知(浏政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预算编制,是指经开区国有投资或纳入经开区财政资金管理及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在施工阶段工程招标上限价(含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的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财政局会同招标及审查中心通过公开限时备案的方式确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为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提供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四条 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从中介机构库中选定。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咨询服务费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五条 财政局会同招标及审查中心负责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财政局负责建立中介机构库,监督遴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造价咨询费用,监督考核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工作;招标及审查中心参与监督结算初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遴选和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中介机构库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库保持相对稳定,每次建库的有效期为2年。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库的建立以公开限时备案方式确定入库单位。原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库使用至2017年9月。
第八条 入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三)在浏阳或长沙市范围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处罚或处理;
(五)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未进入中介机构库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参与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结算初审工作。
第十条 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等相关业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机构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可提出复议、诉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入库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结论、报告等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及相关政府文件规定;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五)在执业过程中,对有争议或者有分歧的重大问题,承接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或结算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提出书面报告,并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
(六)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七)确保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资料的完整;
(八)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对审工作必须在浏阳市范围内完成;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遴选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库以外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及结算初审等咨询服务费在2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自主选择,其服务时限、咨询服务费核算、服务质量考核均按本办法执行。
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咨询服务费在2万元(含2万)以上的项目,必须从中介机构库中采用集中摇号遴选方式遴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在5000万以上(含5000万元)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另行抽签。摇号遴选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所有需遴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财政局、招投标审查中心的要求提交完整的项目相关资料并经审核后,填写《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机构遴选申报审批表》(附件1),申报遴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二)信息发布。经审查资料齐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将《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初审机构遴选申报审批表》提交财政局办理登记手续,财政局与建设单位当及时向入库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发布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机构遴选信息,并确定遴选时间。入库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遴选时间之前按财政局的要求填报统一表格,并传真回复确认参与遴选。
(三)摇号遴选。摇号当日,由建设单位组织摇号遴选,财政局、招标及审查中心(只负责结算初审机构遴选监督)派人监督遴选过程,核实遴选结果。
(四)签订合同。根据遴选结果,建设单位与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合同,并向财政局备案,同时,建设单位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移交预算编制、预算评审或结算初审资料。
第十四条 摇号遴选按如下步骤进行:
(一)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按送审时间的先后顺序对项目进行编号。
(二)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根据收到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回复统一表格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对申请参加遴选的中介机构随机抽取代码球并进行编号。
(三)建设单位从有效代码球中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该球号所代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即为本项目遴选的中标单位。
(四)每次参与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遴选的工程造价机构一般不少于3家;若出现少于3家的情况,只有1家参与遴选的,该家为中标单位;有2家参与遴选的,随机抽取一家为中标单位;若该项目无工程造价机构参与遴选的,则该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审核确认,在中介机构库内直接委托,也可延期遴选。
(五)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遴选一次一清,各次结果互不关联,但同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三个(含三个)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预算初审或结算初审)以上未完成时(含自行委托项目),不参与接下来的项目遴选。
第四章 服务时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时限,服务时限应根据委托项目内容、范围、专业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单位进度要求等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建设单位交付的完整资料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编制、评审或初审任务。为便于双方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参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结合浏阳经开区实际情况,双方可在如下时限内约定服务时间: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15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2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3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不超过45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任务,如因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延时完成的,按以下情况处理: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延时的,前5天每延长一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按每天5%扣除,超过5天的,按每天10%扣除,直至该项目的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为止;结算初审延时的,每超过5天为一时效控制段,每延长一个时效控制段,则项目初审服务费按如下比例递减:前5个时效控制段,每个按1%递减,第六个按5%递减,直至该项目服务费全部扣除为止。如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提供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配合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按时限要求完成对审。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对建设单位送审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说明后,1亿元以下项目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于收到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评审说明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商建设单位完成对审;1亿元以上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因自身原因对审延时的,每延长一个工作日扣除咨询服务费的20%,直至该项目服务费全部扣除为止。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延时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向财政局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提供建设单位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
第五章 咨询服务费核算
第十八条 咨询服务费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9〕81号)为收费基础,结合浏阳(经开区)实际情况,确定咨询服务费具体费率上限(见表1,表2),实际费率根据难易程度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表1:预算编制咨询服务费上限标准
项目 |
计费 基数 |
基准费率(‰) |
||||||
50﹙30﹚~200万元 (含200万元) |
2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
500~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
1000~5000 万元(含5000万元) |
5000万元以上 |
||||
基本服务费 |
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清单计价 |
土建 |
编制工程造价 |
4.9 |
4.2 |
3 |
1.8 |
0.66 |
安装、园林绿化、二次装饰、仿古工程 |
编制工程造价 |
5.6 |
4.8 |
3.6 |
2.4 |
0.72 |
||
注:1.上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2.暂列金不计入计费基数。3.市政、人防、水利、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治理、电力、交通工程参照土建工程收费标准执行,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超过1亿元部分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4.50万以下的非公开招标项目﹙简易项目﹚咨询服务费,按以下标准计费:编制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项目按500元/个计取,10-20万元项目按1000元/个计取,20-30万元项目按1500元/个计取,30-50万元项目按2000元/个计取。 |
表2:预算评审、结算初审咨询服务费上限标准
项目 |
计费 基数 |
基准费率(‰) |
|||||
50﹙30﹚~200万元 (含200万元) |
200~500万元 (含500万元) |
500~1000万元 (含1000万元) |
1000~5000 万元(含5000万元) |
5000万元以上 |
|||
基本服务费 |
土建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3 |
2.5 |
1.5 |
0.75 |
0.25 |
安装、园林绿化、二次装饰、仿古工程 |
送审工程造价 |
3.6 |
3 |
2 |
1.25 |
0.35 |
|
核增或核减收费 |
核增或核减额 |
24 |
18 |
13.5 |
9 |
3 |
|
注:1.上表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2.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合同包干加签证的项目,包干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3.核增或核减收费是按核增或核减额分别计费。4、市政、人防、水利、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治理、电力、交通工程参照土建工程收费标准执行,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超过1亿元部分按本收费标准的60%执行。 |
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咨询服务费由投资评审中心予以核定,建设单位凭经财政局备案的委托合同和投资评审中心核定的《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附件2)、《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附件3)才能结算全部咨询服务费;结算初审咨询服务费由招标及审查中心核定,建设单位凭委托合同和招标及审查中心核定的《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附件4),才能结算全部咨询费用;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核定之前,预付比例不得超过基本服务费的50%。
第十九条 合同约定咨询服务费包干的项目,包干费用不能超过上表收费标准。费用包干的项目,其考核仍按本办法执行,依考核结果核定咨询服务费。
第六章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使用与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一致的造价软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优质高效地完成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任务。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使用的造价软件与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不一致,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提供该软件给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评审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 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束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将《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预算编制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预算评审、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项目成果文件等资料交建设单位送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结算初审结束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及时将《浏阳经开区国有投资项目结算初审造价咨询服务费结算审核表》、项目成果文件等资料交建设单位送招标及审查中心审核。但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结论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视为未完成预算编制、预算评审、结算初审任务,不予接收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必须确保项目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结算初审质量。预算编制质量以投资评审中心终审核准误差率为指标,若投资评审中心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5%时,每增加0.1%,造价咨询机构的咨询服务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终审核准误差率超过±10%,则该项目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造价误差率计算公式:〔造价咨询机构预算编制金额-评审中心评定金额〕÷评审中心评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结算初审质量以市审计专业中心终审核减率为指标,若市审计专业中心终审核减率大于3%时,每增加0.1%,中介机构的咨询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1%,直至全部扣完。终审核减率的计算公式为:(中介初审审定金额-审计审定金额)÷中介初审审定金额×100%,四舍五入,取一位小数。确非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超过控制比例的,中介机构应向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提供建设单位的书面证明材料。预算评审参照结算初审,以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核减率为指标。
第二十三条 实行单项目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及时对单项目的编制、评审或初审质量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报,并实行相应奖惩。
(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一年内预算编制误差超过±5%或一年内结算初审误差超过±3%的次数为零的,可以自下一年度起前5个项目额外增加一个遴选号;如该机构出现以上两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建库有效期结束的,则自然终止。
(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质量控制不严的,每出现一次预算编制质量误差超过±5%的,或结算初审质量每出现一次质量误差超过±3%的,暂停该机构3个月的造价咨询遴选机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每出现一次预算编制质量误差超过±10%的或每出现一次预算评审、结算初审质量误差超过±6%的,暂停该机构6个月的遴选机会。
(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预算编制因自身原因出现明显缺项、漏项,造成工程项目变更金额超过2%低于5%时,每次暂停该机构3个月的造价咨询遴选机会;变更金额超过5%低于10%时,每次暂停该机构6个月的造价咨询遴选机会,变更金额每增加0.1%,中介机构的咨询费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扣减2%;变更金额超过10%,直接取消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入库资格,咨询服务费全部扣除。扣减造价咨询服务费金额超过该项目未付造价咨询服务费部分的,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退还超付部分。
(四)采取末位淘汰与日常考核并行的制度,每年年终对排名最后两位且全年暂停时间超过6个月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取消下一年度遴选机会。
第二十四条 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应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考核。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考核结果不当的,应取消或变更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争议无法解决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第七章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编制和预算评审过程中,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接受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结算初审过程中,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接受招标及审查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认真遵守评审纪律,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如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对审或提供相关编制资料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市审计专业中心在复审过程中,如需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配合对审或补充提供相关初审资料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咨询合同解除条件。
(一)因建设单位资料缺失、程序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无法按时、按质出具咨询报告或审计结果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须经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核实;
(二)因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现第二十八条中的任一条行为,经建设单位或利害关系人举报,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核实;
(三)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解除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经查实,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取消其入库资格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一)串通有关单位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承接的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结算初审业务的;
(三)利用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结算初审权利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年内编制误差超过±5%达3次或超过±10%达2次或超过±20%达1次的;或年内初审误差超过±3%达3次或超过±6%且达2次或超过±12%达1次的;
(五)无故不配合投资评审中心或招标及审查中心工作的;
(六)拒不退还超付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结算初审服务费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本次入库服务质量将作为下一次入库综合评分标准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行业、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