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节约集约用地新规

发布日期:2011-12-08作者:

    ●没有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2012年年底前,所有市州县(市)必须全面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     ●原则上全省所有县市均应当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标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节约优先战略,通过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从5个方面对节约集约用地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擅自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方式报批用地。没有编制年度供地计划的,不得擅自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扩大有偿使用范围,完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大力推行网上挂牌交易,2011年年底前,各市、州本级所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网上交易,2012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必须全面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积极推进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意见》要求全力推进开发区(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的工业集中区内。加强开发区土地用途管制,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不得低于60%,绿化率不得超过15%。工业项目用地中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意见》要求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严格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     《意见》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原则上全省所有县市均应当在3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标准。省政府每年从达标县中评选出1/3的县市,授予“湖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荣誉称号,并在用地指标、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奖励。(国土分局编辑)  

信息来源:宣传办 责任编辑:寻苗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