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属于市县财政收入

发布日期:2010-06-01作者:

    根据省厅和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省直管县”改革后,属于市县级的财政收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除省已明确的企业(我市无,名单略)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县18.75%。      2、营业税。除铁路运营、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外,其他营业税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县75%。      3、企业所得税。除省已明确的企业(名单略)、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给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中国移动通讯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其他企业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县28%。      4、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省、市县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60%,省12%,市县28%。      5、资源税。资源税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省25%,市县75%。      6、其他税收。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船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收收入,为市县收入。      7、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级次按中央、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其罚没收入原则上按执法部门(机关)行政隶属关系确定收入级次。      上级规定收入级次划分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其中过渡期为1至4月,从5月起正式实行。 (财政局 供稿)

信息来源:宣传办 责任编辑:寻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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