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园区企业加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18作者:

长生发〔2010〕17号      为促进园区企业加速发展,推进园区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园区实际,现就鼓励我园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      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过10亿元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工业企业,形成产业强势集群。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且税收达到4000万元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8亿元以上(含8亿元)且税收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且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2010年度首次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税收首次达到1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奖励;      产值首次达到1.5亿元以上、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      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励;     产值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税收在200-500万元的企业,税收比上年增长35%以上,给予不低于2万元奖励。      (二)上年度产值达到2亿元、税收达到1500万元以上、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5万元奖励;      上年度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税收达到1000万元、增长25%以上的企业,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励;      上年度产值达到75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500万元、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万元奖励。      (三)以上中小企业联合参加园区组织的深圳高交会、中博会、科博会、生物技术大会、药品推介会等,由园区承担50%以上展位费用;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鼓励企业积极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对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任务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上(含4亿元)且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8万元;      对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任务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税收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4万元;      对完成年度目标管理任务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且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企业2万元。      四、大力引进战略合作者      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园区企业,其股权、产权转让的契税报请财税部门依法对地方实得部分返还70%,其他有关手续涉及园区行政手续费的予以100%全免。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后税收增长,第一年净增长部分地方实得的50%奖励收购企业;收购方系外资的,按到位外资额另行加奖;重组的投资者在园区新购土地扩建,亩平均投资在120万元以上,其土地可按当时地价优惠15%;对引进优势企业来园重组并增资的单位或个人,按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       五、促进技术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园区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滚动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对当年认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10万元,省级1万元。      鼓励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①对获3.4类以上新药证书在园区生产的,于投产当年给予2-5万元奖励;给予获1.6类以上新药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10万元。②对获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于园区投产的给予奖励,标准为长沙市一等奖、省二等奖2万元,省一等奖、国家二等奖以上10万元。      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对每年职务专利申请量10-19件的企业奖励1万元,申请量20-49件的企业奖励2万元,申请量在50件以上的企业奖励4万元。      强化品牌意识,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产品同时实现销售达到3亿元、创税1000万元以上的再加奖4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并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鼓励企业项目建设的建筑上品质上形象      继续执行对园区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对外观设计新颖、具有特色的企业和其他社会投资的高标准建筑,经综合评议一次性给予1至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开工、当年投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至5万元的奖励;建设了参观通道、产品展示中心和多媒体介绍项目并定点为工业旅游示范单位的企业,视投资给予2至5万元奖励。      七、鼓励园区企业经贸合作,促进产业集群效应的发挥      园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进行联合采购、营销,接纳委托加工,统一进入省招标采购、农村及社区医保目录等,企业与国内外医药科研单位联合开发新产品,主要负责人外出参观学习建设和管理经验等。       八、以上政策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行。      说明:      1、本文件一、二、三项所涉及奖励政策的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2、本文件涉及奖励政策的奖金统一在每年度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兑现。      3、浏工管发〔2008〕22号文件《关于鼓励园区企业加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废止。

信息来源:宣传办 责任编辑:寻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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