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3-18作者:

长生发〔2010〕15号 委属各办、局、司,市直驻园分局,各企业单位:      为加快我园企业上市步伐,使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本年度进入省政府推荐的上市候选名单并完成私募、资料申报的,报请管委会批准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补助。     二、企业上市私募股改所涉及的环保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政策落实等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专门协助、限期办理。      三、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家或两家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产生的园区收入额度,按园区财政体制,由园区财政补贴给企业。对因调账增加利润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按财政体制70%由园区财政补贴给企业和奖励有关人员。      四、拟上市企业购并其他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车辆等过户手续时,行政性收费全免或由园区财政代缴。      五、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上级贷款贴息、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并帮助申报省级、国家级工程中心或技术中心。      六、园区企业私募资金投入园区项目,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      七、对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含借壳上市)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招商引资奖励实施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奖励。      八、鼓励企业整合园区管委会建设的公共平台进入拟上市公司,按实际资产的8折作为入股、收购的认定价格,以支持企业股改。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信息来源:宣传办 责任编辑:寻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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