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壮大产业集群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0-03-18作者:

长生办发〔2010〕3号 第一条  为引进龙头企业,壮大园区产业集群,园区管委会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龙头企业为近三年排名为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工业企业,或在园区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为工业企业在园区所购土地、基本建设和生产设备方面的一次性直接投入。 第四条  凡在园区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以上从事生物医药、健康食品、电子信息行业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属于园区财税管理体制范围内的企业,园区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一)土地价格:土地价格在园区土地基准价基础上优惠20%,具体采取先交后返。 (二)产业发展配套资金:从签约起3年内,创税首次实现1000万元以上时,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年创税首次实现2000万元以上时,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年创税首次实现3000万元以上时,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以上奖励按企业首次实现计算,只享受一次。 (三)贴息补助:从签约起3年内,对在园区从事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投融资平台获得第一笔贷款并用于园区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受贷企业,园区管委会给予企业1年的贷款总额利息50%的贴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 第五条  鼓励企业在园区建设总部基地。企业从签约起3年内实现年创税500万元以上时,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从签约起3年内实现年创税1000万元以上时,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奖励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六条  对近三年排名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工业企业进入园区从事生物医药、健康食品、电子信息产业研发、生产,从签约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创税1000万元以上,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积极鼓励企业帮助园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促进园区形成产业体系。园区企业帮助引进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从签约起3年内实现年创税500万元以上时,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引进者招商引资奖励30万元;从签约起3年内实现年创税1000万元以上时,园区管委会一次性给予引进者招商引资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八条  鼓励风险投资和担保机构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企业的发展。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企业的风险投资或担保资金每年累计达到5000万元以上时,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公司或担保机构10万元;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企业的风险投资或担保资金每年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时,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公司或担保机构20万元。 第九条  鼓励银行通过信贷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在园区当年新增贷款1亿元以上时,园区按新增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银行奖励。 第十条  为吸引大型工业物流企业参与园区配套,对从签约起3年内年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为吸引大型商贸企业参与园区配套,对从签约起3年内年营业额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园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核定企业完成的园区财政收入时,以通用缴款书作为计算依据(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换成通用缴款书)。对上年度欠税的企业,需补足欠税,并减去欠税额后才能作为当年计奖依据;对当年欠税的企业,不予计奖。 第十三条  企业只享受本规定第四、五、六条的其中一条,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园区其它税收奖励和返还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本意见于2010年3月10日起执行。由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如遇国家和省、市财税体制重大调整或区域经济发展需要时,本办法另行修改。

信息来源:宣传办 责任编辑:寻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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