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省预算内“湘江流域重金属等污染治理专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6作者:

 《2017年省预算内“湘江流域重金属等污染治理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12月10日前将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送省发改委(资环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731—89990914,89991083 

  2017年省预算内“湘江流域重金属等 

  污染治理专项”实施方案 

  为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2017年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设立“湘江流域重金属等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总额4000万元。为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预算内专项资金作用,尽快形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根据《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持重点和方向 

  1、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已通过国家评审、已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并处于合理建设周期中的项目,其中第三方治理项目优先支持。 

  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建设或改造(不含纯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市州限报2个(含省直管县)。 

  二、安排原则和方式 

  1、责任下沉。各市州发改委对本地区项目进行实地勘察和严格筛选,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2、突出重点。以湘江流域为主,在建项目优先,在统筹平衡的基础上,对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给予适度倾斜。 

  3、采取投资补助的方式进行安排。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按审定总投资5%—1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补助,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按总投资规模和预计达成治理效果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投资补助。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条件。(1)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2016年以前年度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完成主体工程招投标,2016年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已发布主体工程招标公告。(2)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项目已完成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已正式签订第三方治理合同或协议,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确保2017年上半年内正式开工建设,第三方治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 

  2、申报资料。(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应提供项目业主和环境服务公司情况)基本情况、审批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进展或实施进度、项目建成后达成的效果。(2)项目审批文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备案项目还需提供规划、用地、能评、环评文件。(3)项目建设相关资料。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应提供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合同文件或施工许可证等。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应提供第三方治理合同或协议,环境服务公司相应资质文件。(4)项目配套资金证明文件(仅限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拨付文件、县市级专题会议文件等。(5)市州发改委统一出具申报文件,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资料出具真实性承诺函。 

  四、安排程序和监管 

  严格落实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有关规定,坚持申报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市州发改委应认真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实地查勘后确定备选项目,于2016年12月10日前向省发改委提交申报文件和真实性承诺函。省发改委通过处务会集体研究,再提交委主任办公会集中审议决定,并经网上公示后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委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项目资金下达后,各级发改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按审定的规模和内容认真实施,接受我委检查稽查及财政、审计监督,按要求每季度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对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转移、侵占、挪用投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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