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0-09作者:

各市州、省直管试点县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和《湖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湘科发〔2015〕149号)等科技计划验收管理的相关要求,我厅将组织2016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1、2013年立项的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2、2013年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2013年和2014年立项且执行期满的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

  4、2015年立项且执行期满(截至2016年9月)的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二、验收内容

  1、项目实施效果情况。项目关键技术研发情况、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情况、项目完成后科研产出情况,项目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报告撰写与呈交情况等。

  2、经费管理使用情况。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核算、使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自筹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3、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专项组织实施与服务取得的成效,如产学研结合、重大成果、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等。

  三、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为依据,对照其中的研究任务、绩效指标和经费预算等内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验收:

  1、书面验收。对专项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书面验收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书面验收资料至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组织管理、技术和财务专家开展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和验收结果报我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计划主管处室”)复核。

  2、会议验收。对专项经费30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以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经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的书面验收资料至计划主管处室,由计划主管处室组织会议验收。

  3、综合验收。对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我厅监督管理处组织财务验收;通过财务验收的,再由计划主管处室组织会议验收。财务验收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可受托承担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见附件1)进行验收财务审计(省科技重大专项除外),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审核项目《审计报告》,监督管理处组织财务专家进行核定的方式开展。

  四、验收结论

  1、合格:按期完成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视为通过验收。

  2、结题:经过努力仍未攻克关键技术,且有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能完成目标任务,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无法实施的项目,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3、不合格: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 85%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五、验收程序及进度安排

  1、系统填报。10月10日前,项目承担(牵头)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验收报告相关内容(http://61.187.87.49/pms-hn/),上传项目执行、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财务凭证等佐证材料(见附件2、附件3);通过科技报告呈交系统(授权码请查看项目负责人或联系人电子邮箱;http://61.187.87.57:8088/reportsubmit/)提交科技报告。除平台、人才、软科学、科普、后补助类项目和部分成果推广示范项目外,其他技术研发类项目验收均需呈交科技报告、《湖南省科技成果(技术)转移转化需求情况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科技成果登记办理程序见http://www.hnst.gov.cn/zxgz/cggs/)。

  2、系统初审。10月10日-10月15日,项目推荐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申请验收项目的资料,进行集中在线受理审查。10月20日前,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系统打印经初审的验收报告(1式3份),审查盖章后送项目推荐单位。

  3、受理审查。项目推荐单位按照验收资料受理审查要求(见附件4),对项目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清晰的退回整改。我厅直接组织会议和综合验收的项目,由推荐单位填写受理审查及初步验收意见,于10月25日前送计划主管处室。需要进行财务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财务审计报告》送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4、组织验收。11月10日前,项目推荐单位完成受托验收项目的书面验收工作,并将项目验收报告(含专家名单、验收意见)送计划主管处室。11月30日前,计划主管处室完成会议验收和综合验收有关工作,并将项目验收结果反馈监督管理处。期间,计划主管处室同步开展项目系统复审工作。

  5、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处对项目推荐单位和计划主管处室组织验收工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计划验收结果、项目验收报告等进行抽查,并做好相关项目验收的督促整改工作。

  六、有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及法人和负责人要提供齐全的佐证材料,并对填写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纳入系统管理省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中心,按照我厅计划主管处室的要求提交相关验收资料。涉密项目及验收资料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2、计划主管处室要积极做好验收协调工作,指导推荐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相关工作。项目推荐单位要对项目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照项目合同书任务指标逐条核查完成情况。验收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3、科技报告审核合格后将上传至“湖南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凡涉及商业秘密的,请自行做好规避。项目负责人需在线办理科技报告《收录证书》领取手续,我厅将制发《科技报告收录证书》。科技报告审核不合格或未提交的,视为未完成验收。

  4、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我厅委托科技成果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成果登记,并制发《湖南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与项目验收报告一并返还承担单位。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而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完成验收。

  5、验收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财务验收经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验收结果将作为科研信用管理、结余资金留用、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项目监督频次等的重要依据。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降低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的科研信用等级;对不参与或不配合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法人、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6、项目执行期至2015年9月1日的逾期未验收项目,按照《关于“十二五”期间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5年度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http://www.hnst.gov.cn/xxgk/tzgg/tzgg/201509/t20150901_2231880.html)相关要求办理验收。

  七、联系方式

  1、科技厅计划主管处室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 郭三元 88988747

          监督管理处 曾霖霏 88988864

          科研条件与基础研究处 张然林 88988715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李杰敏 88988745

          农村科技处 张天教 88988669

          社会发展科技处 徐峥勇 88988881

          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 喻智慧 88988830

          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张洁苇 88988835

          人事处 刘晓熹 88988874

          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黄国祥 88988860

  2、省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贺湘艳 88988320

  3、省科技报告呈交系统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省科技报告管理服务中心 黄 卉 84586773   鞠邦青 84586791

         科技报告咨询服务QQ群 498401022

  4、财务验收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 刘 容 88988973

         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012室

  5、科技成果登记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唐湘云 84586818

         科技成果登记咨询服务QQ群 165554529

         地址:长沙市八一路59号信息大楼801房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经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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