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证明)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即优先权证明)。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只向专利申请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请求人需要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即授权公告文本),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只向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办理“专利授权文件副本”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权利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授权文件副本”的,需提交权利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权利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3、权利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出具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颁发证书时共同权利人的总数。
“专利证书副本”只向颁发证书时的共同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
1、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共同权利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的,需提交共同权利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以及原证书复印件。
(2)共同权利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
(3)共同权利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共同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共同权利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共同权利人身份证明。
2、不再出具专利证书副本的情况
(1)专利权终止后;
(2)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出具专利证书副本;
(3)专利证书遗失(除专利局原因造成的以外)。
3、可更换专利证书的情况
(1)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专利所有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2)2006年7月1日之后颁发的专利证书如有损坏,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3)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后换发专利证书。
四、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一致,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任何公众均可办理。
(1)授权公告后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2)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请求人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
五、专利证书证明
“专利证书证明”只向专利权人出具。
办理“专利证书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专利权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证书证明”的,需提交权利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权利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3、专利权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六、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
对于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只向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出具。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申请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的,需提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申请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程序证明
授权程序证明: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合格后,专利局进行授权程序期间,可以为本案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出具授权程序证明。
办理“授权程序证明”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以下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权利人或本案代理人办理“授权程序证明”的,需提交权利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2、权利人当面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关系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3、权利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利人委托他人以邮寄方式办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权利人身份证明。
八、文档的查询和复制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任何人均可以办理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案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案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程序之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询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它文件不得复制;
6、办理复制文档需交纳相应费用(费用标准附后)并根据情况提交相应文件:
(1)本案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关系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专利代理机构复制文档,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
(3)其他请求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注:
办理复制文件超过20页的,每页加收1元;
普通: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10个工作日。
加急:自收到“请求书”及相关费用之日(以后到之日为准)起5个工作日。
办理上述文件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查询窗口办理。邮寄办理的另加20元,将请求书及费用通过邮局寄至: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发文处
(简称:专利局初审部发文处)
邮政编码:100088
咨询电话:010-62085866
传真:010-62085860
相关表格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邮寄请求书时请附上邮局汇款回执复印件,汇款方式为普通汇款。
办理文件副本费用表
(人民币:元/每件)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
专利授权文件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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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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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00 |
1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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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登记簿副本 |
专利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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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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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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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证书证明 |
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 |
授权程序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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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加急 |
普通 |
|||||||
100 |
50 |
100 |
50 |
10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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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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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
普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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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0 |
2008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