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专利权,规范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其申请将予以驳回。
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不符合规定的,该变更请求视为未提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