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开放实验室认定及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15-05-14作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生物医药企业科研开发的若干补充政策的通知》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综合性大学相关院系、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所、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具备公共服务职能的孵化器公司等建立的,以市场应用为导向,以企业服务为目的,对我园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开放实验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二)设立2年以上,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三)专业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实验室的科研基础和人员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的研发项目;
  (四)分析检测类实验室应具备相关认证资质;
  (五)近两年为5家以上生物医药企业提供过技术服务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四条 申请认定流程。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向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经审定后报管委会批准,挂牌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生物医药开放实验室。
  第五条 申请认定材料要求。申请认定的开放实验室须将如下材料胶装成册,加盖公章,提交创业服务中心受理:
  (一)《申请表》;
  (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四)成果获得认定、鉴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五)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及使用状况;
  (六)提供过服务的企业名单、合同文本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奖补的技术服务类别。经认定授牌的开放实验室为园区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分析、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或受园区企业委托进行有利于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或主打品种关键技术攻关等服务取得一定成果后,可享受《通知》奖补政策。
  第七条 申请奖补须提供的材料。开放实验室在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后,持以下材料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一)《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被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服务合同(具有市场价格、实收价格、优惠价格或类似的文字描述);
  (四)发票和资金往来证明;
  (五)技术服务成果证明材料;
  (六)相关项目在园区实施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补贴比例为实际成交金额的30%,具体补贴额度一事一议。单笔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开放实验室每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为园区同一企业服务所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补助流程。管委会每半年集中受理一次奖补申请。奖补申请由创业服务中心初审后,经专家评审,园区财政会审后上报主任会议研究予以批准执行。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管理。创业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对开放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不能维持相关资质或没有为园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开放实验室,提出整改建议。对连续两年整改不到位的开放实验室报管委会研究后,取消其的资格并解除合作。
  第十一条 申请政策补贴、奖励的园区企业和开放实验室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记入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对该企业的科技项目申报进行限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产业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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