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01作者:

LYDR2014—00003

浏政发〔20144

浏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全面快速发展,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文化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长发〔2012〕6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决定》(浏政发〔20111号)、《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浏政发〔2013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优先安排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将重大文化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

  第二条对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土地出让最低限价不低于成本地价。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条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房产资源,用于经营文化产业。积极支持利用老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文化产业,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四条符合国家政策的文化产业项目,其企业使用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可自使用月份起3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市财政从2014年起设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的品牌宣传、公共服务、文化企业奖励、重点项目扶持等,年度资金规模根据项目情况据实安排,总额控制在300万元以内。鼓励各乡镇、街道和园区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扶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第六条鼓励新创文化企业,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适时实行认缴制、承诺制。出资金额、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约定,首期出资到位后,分期缴纳出资期限可以延长为5年。

  第七条对引进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文化主题公园、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大型文化活动及体育赛事等,采取“点对点”招商方式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

  第八条在我市新办注册资本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自经营年度3年内,按企业缴纳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0%给予扶持。对新注册的一般文化企业,当年实现缴纳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的10%给予奖励。适应以上政策的文化企业,不重复享受其他财税奖励政策。对具有自主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新项目,并在产业实践中取得一定成果的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资金支持和引导。

  第九条外来投资的文化企业享受《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决定》(浏政发〔20111号)的有关政策扶持。

  第十条文化产业园引进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所涉及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类收费依法予以全免(社保基金除外),服务性收费按本市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减免50%

  第十一条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和品牌塑造,对企业参加全国性的文化产业交易会、博览会,经市财政局和文化产业园管委会审核认可的,每个企业单位补助1万元。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弛名商标和湖南省著名商标的或者获得知名品牌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建设,民办博物馆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3500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元每平方米的补助。

  第十三条对获“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获“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20万元,获“长沙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落户市政府主导的文化产业基地、孵化中心、主题街区及其他文化产业集聚带的文化企业,在本政策范围内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文化产业园引进的文化企业落户到乡镇、街道和其他园区,享受飞地招商政策的财税贡献分享比例,作为园区文化产业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将文化产业信贷融资纳入区域信贷政策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开展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机制,为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文化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建立合资经营的风险投资公司,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担保贷款”的经营模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产业企业的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鼓励从事文化策划、创意设计、数字动漫、文化产业经营管理等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来我市从事文化建设、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项目投资。对省级及以上专家、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正高职称专家到文化企业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并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市财政专项补助5万元,分两年补助到位。鼓励文化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高层次文化产业人才以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估和奖励制度,吸引财经、金融、科技等优秀人才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对各级各类文化产业人才,不分单位所有制,在评先推优、表彰奖励、职级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员创业团队以自由专利、专业技术、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在我市创办文化企业的,可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扶持范围的同一文化企业或文化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同一企业或项目既可按本意见有关政策奖励(补助)又可按市内其他政策奖励(补助)时,若奖项类型相同,只允许享受一种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缴纳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60%。对当年度提供虚假资料、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劳资纠纷的,取消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4217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社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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