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鼓励企业引进外国专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园区中小企业及其他单位积极引进外国专家,加快聚集科技领军型人才和项目,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引进对象。本规定所指的外国专家系非华裔的、符合园区发展所需的高端技术人才、高端管理人才和高级金融人才(“三高”人才)。
第三条 引进主体。外国专家的引进主体为园区企事业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园区。
2、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下,5个以上发明专利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落户在园区的企业。
3、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实验动物中心等园区公共科技平台。
4、引进的外国专家与引进主体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且每年在园区累积居住、工作6个月以上。
第四条 优惠政策。符合以上第二、三条要求引进的外国专家和引进主体,享受以下政策:
1、自2012年3月起,对引进的主体(企事业单位)按外国专家工资的30%发放补贴,补贴每年不超过8万元。
2、特聘的外国专家,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技术,极大地提高了园区在某一领域的竞争力,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虽未达到上述第三条要求的,视情况一事一议予以补贴。
3、带项目、技术和资金来园区创业的外国专家,园区对其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项目给予连续两年50%的贴息支持。
4、外国专家在园区购房自住且承诺5年内不转让的,给予5-1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5年支付。
5、外国专家领衔的项目获得省市及国家重点科技配套1000万元以上资金的,园区给予10%的资金配套。
6、引进外国专家的主体单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
7、优先推荐外国专家享受省市及国家各类优秀人才计划的选拔。
8、优先推荐申报长沙市外国专家“星城友谊奖”、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奖及湖南省“潇湘友谊奖”等各类奖励。
第五条 管理和服务
1、园区引进外国专家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留学生创业园),负责制订相关管理细则,负责对引进主体、引进对象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2、园区积极协调解决外国专家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来园区考察接待、签证、合法居住、落户、家属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