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政发〔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根据该《条例》和《办法》规定,我市制定的《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于2014年3月4日经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长政发〔2014〕7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人民政府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但应当由长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七)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八)依法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基本生活补助等社会保障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负责做好群众工作,使被征地农民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三)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四)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五)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发布(预)征地公告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工商登记以及房屋改(扩)建、抵押、租赁、转让等有关手续。
在(预)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复员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刑满释放等情形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公安机关核实后依法予以办理。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十条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的原用途是指预征地公告发布时前三年的实际用途。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费按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补偿。零星树木折合成公顷或亩予以补偿。补偿后的林木按照生态要求等需要保留的,另外按照材积进行补偿;不需要保留的,由所有权人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花卉苗木基地的花卉苗木移植搬迁费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降低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征地范围内坟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由墓主的亲属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作处理的,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及除正常耕种外的抢栽、抢种青苗、林木,抢建建(构)筑物、设施,抢装饰装修等,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合法证件中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水塘、水库、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等的装饰装修;
(三)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五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的补偿费。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房屋补偿、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七条取得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未取得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06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还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
(二)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市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八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动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九条拆除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的补偿,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动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除砂石场、砖场、预制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三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经补偿后的青苗、成鱼、鱼苗、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财政局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章征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征收淮川、集里、荷花、关口街道办事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经开区、制造产业基地规划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货币安置。
征收前款以外的建制镇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采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但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用货币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户由市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房源。购买保障房源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查后确定,购买面积为每人60平方米,购买价格及申购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并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核准的人员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要重建的,原则上实行统一安置。线型工程和单独选址征地项目等不具备统一安置条件的可实行分散安置。安置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实行统一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用地指标按每人80平方米计算(包括生活小区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增加1个人的用地指标,并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实行分散安置的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房屋补偿费(不含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重建用地补助费(含重建用地报建费、超深基础费等)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按征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80元的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收土地10%的征地补偿费;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它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以上资金尚不足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市财政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第三十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腾地。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地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腾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标准、购房补助费标准、重建用地补助费标准、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等其他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原《浏阳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浏政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浏阳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一)单位:元/亩
地类 |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水田 |
一 |
2200 |
|
二 |
2000 |
||
专业菜地 |
一 |
5500 |
另按专业菜地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二 |
4500 |
||
专业鱼池 |
一 |
3800 |
专业鱼池的成鱼按照专业鱼池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照专业鱼池标准的1.2倍补偿;另按专业鱼池标准的20%包干补偿生产设施费用。 |
二 |
3200 |
||
旱土 |
一 |
1500 |
|
水塘、水库 |
一 |
2200 |
水塘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水库中的成鱼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补偿。 |
二 |
2000 |
注:1、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二)单位:元/亩
地类 |
类别 |
标准 |
备注 |
苗木花卉、经济林木 |
一 |
22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二 |
2000 |
||
人造用材林木 |
一 |
22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已栽培年限补偿,最高补偿年限不超过4年。 |
二 |
2000 |
||
非人造林木 |
一 |
2200 |
按照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50%至100%补偿。 |
二 |
2000 |
三、花卉苗木基地花卉苗木移植费
品种 |
规格 |
种植密度(株/亩) |
标准 (元/亩) |
备注 |
|
胸径 (离地1.5米) |
高度 |
||||
各种 花卉 苗木 |
|
1米以下 |
2000-3000 |
2800-3300 |
1.该补偿只限经批准的花卉苗木基地; 2.种植密度低于标准80%的按实际密度补偿; 3.异地移植的地点由被征地户自行解决,不另补偿。 |
|
1米以上 |
700-1000 |
3300-4400 |
||
4-9厘米 |
|
600-700 |
6600-7700 |
||
10-19厘米 |
|
300-450 |
12000-14000 |
||
20厘米以上 |
|
150-200 |
15000-18000 |
四、货币安置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三 |
|||||
房屋补偿费 |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
购房补助费 |
|||||
房屋 结构 |
类别 |
标准 |
成新折算(年) |
标准 |
农户补助标准 |
非农户 补助标准 |
|
≤5 |
>5 |
||||||
钢混 |
830 |
100% |
95% |
620 |
1、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72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240元/平方米; 2、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3.2万元/人。 |
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第一、二层的购房补助费按1200元/平方米,第三层(含三层)以上的购房补助费按600元/平方米。 |
|
砖混 |
一类 |
610 |
450 |
||||
二类 |
560 |
||||||
砖木 |
500 |
100% |
400 |
||||
土木 |
400 |
290 |
|||||
备注 |
1.房屋补偿费按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3.购房补助费中按被征地的农业人口数另增加3.2万元/人直接支付给市人民政府,用于住房保障;被拆迁户自愿申请不购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保障房源的,该项补助费可发放到户。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
五、统一安置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 |
二 |
三 |
|||||||
房屋补偿费 |
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
重建用地补助费 |
|||||||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成新折算(年) |
包干补偿标准 |
集中重建 |
分散重建 |
||||
≤5 |
>5 |
面积 |
补偿 标准 |
面积 |
补偿标准 |
||||
钢混 |
|
830 |
100% |
95% |
620 |
按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人平80平方米。 |
400 |
按省、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村民集体土地建房用地面积。 |
1、按照重建用地类别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核算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按房屋补偿费(不含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20%补偿重建用地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 |
砖混 |
一类 |
610 |
450 |
||||||
二类 |
560 |
||||||||
砖木 |
|
500 |
100% |
400 |
|||||
土木 |
|
400 |
290 |
||||||
备注 |
1、本标准适用于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和分散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 2、房屋补偿费按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包干补偿。 4、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的增减因素按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计算。 5、钢混结构的认定由国土部门组织有关专家确定。 6、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7、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按照本表第一项“房屋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计算;结合使用年限是指经批准的使用年限内剩余的使用年限。 |
六、企业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
补偿标准 |
单层层高加价 |
成新折算(年) |
||
≤5 |
>5 |
||||
钢混 |
|
830 |
单层层高>3米≤4米的,层高加价为补偿标准的30%;>4米≤5米的为40%、 >5米≤6米的为50%,单层层高>6米的,层高加价按补偿标准的50%计算后另按每增高1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
100% |
95% |
砖混 |
一类 |
610 |
|||
二类 |
560 |
||||
砖木 |
|
500 |
100% |
||
土木 |
|
400 |
|||
备注 |
1.本标准适用拆除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合法产权证明的企业房屋。 2.办公用房、厂房的房屋补偿费按被拆除的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结合成新后计算。 3.企业办公用房的装饰装修及设施按合法建筑面积及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的标准计算,厂房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
七、住宅房屋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房屋 结构 |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
钢 混 类 |
1.主体结构 框架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非承重隔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2米,二层以上净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天棚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增 减 因 素 |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
房屋 结构 |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
砖混 一类 (二层 以上、 含二层) |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以上砖墙;梁、柱共同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增 减 因 素 |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
房屋 结构 |
结构、装饰装修及设施技术要求 |
砖混 二类 |
1.主体结构 砖混结构;24厘米砖墙或18厘米砖墙;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或平顶青瓦屋面;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米。 2.地面、墙面、顶面 室内地面(含防潮层)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饰装修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 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3.门窗要求 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防雨遮阳篷,各类材质装饰装修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饰装修标准。 4.其他要求 室内壁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
增 减 因 素 |
1.隔热层高度超过70厘米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隔热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2.层高每增减10厘米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3.有架空层的按房屋主体补偿增加2%,架空层内的装饰装修及设施不予补偿。 4.房屋的装饰装修及设施包干补偿。 |
八、房屋搬迁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奖励费标准
项目 |
标准 |
备注 |
房屋搬迁 补助费 |
7.2元/平方米·次 |
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最多补2次;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按标准增加50%房屋搬迁补助费。 |
房屋过渡 补助费 |
20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乡(镇、街道)、村企业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包括过渡期间停产、停业的损失;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标准的50%补助;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7.2元/平方米·月 |
适用于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临时建筑不予补助。 |
|
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 |
200元/平方米·次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拆迁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建筑不予奖励。 |
九、住宅房屋室外设施和生产用房补偿费标准
项目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室外设施 |
栋 |
36000 元/栋 |
4人户室外所有设施(生产用房除外)包干补偿;每增加一人,增加8000元补偿费用。 |
生产用房(为农业生产服务) |
平方米 |
144元/平方米 |
1.生产用房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未经批准的超面积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2.生产用房需四面有墙体、填心门窗,畜舍、杂屋高度在2.2米以上,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按50%计算。 3.生产用房包干补偿后,不再补偿其它费用。 |
农用工具 |
户 |
1500 元/户 |
农户转为非农业户的按此标准补助。 |
十、企业房屋室内、室外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目 |
补偿标准 |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能搬迁的 |
根据设备的拆卸、安装和搬迁台班费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
室内、室外生产设备不能搬迁的 |
按照红线用地面积50元/平方米计算,包干补偿。 |
十一、集体设施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亩
类别 |
标准 |
备 注 |
专业菜地 |
5000 |
1.集体设施予以包干补偿。 2.其它农用地不包含企业用地、水塘、道路和宅基地。 3.水塘需要易地修建的,根据原水塘蓄水容积按12元/立方米进行补偿,水塘的设施不再另行补偿;水塘不需恢复的按照每亩2200元/亩包干补偿。 4.混凝土道路(要求厚度大于18厘米)按50元/平方米、沥青道路按25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5.杆线迁移按照征收面积2000元/亩包干补偿(超过380伏的电力杆线除外)。 |
专业鱼池 |
5000 |
|
水田 |
3000 |
|
旱土 |
1500 |
|
其他 农用地 |
1000 |
十二、砂石场、预制场、砖场补偿补助费标准
项目 |
规格(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砂石场 |
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 |
200(米) 以下的 (含200米) |
160000元 |
1.合法砂石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输送机传输皮带在200米以上的,每增加1米,补助费增加300元。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200(米)以下 |
20000元 |
每个砂石场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输送机传输皮带总长度包干补助。 |
|
200-500(米) |
30000元 |
|||
500(米)以上 |
40000元 |
|||
按期拆迁腾地奖 |
个 |
60000元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预制场 |
设施 |
|
200000元 |
1.合法预制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20厘米厚钢筋混凝土坪不低于3亩,以上两项面积任一项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个 |
20000元 |
每个预制厂的停产、停业补助费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腾地奖 |
个 |
40000元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
砖场 |
轮窑 |
1(门) |
80000 元/门 |
1.合法砖场内的机械设备拆卸、搬运、安装,交配电设备、电杆电线、水塔、水池、机井、道路、护坡、硷坯坪及场地平整和搬迁费用等所有补偿费用包干补偿。 2.用地面积不低于5亩,每减少0.5亩按该项的10%递减。 3.烟筒高度不低于70米,每降低1米减少5%。 |
停产、停业补助费 |
1(门) |
2000 元/门 |
每个砖厂的停产、停业补助费按轮窑的门数包干补助。 |
|
按期拆迁腾地奖 |
个 |
60000元 |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期完成拆除建(构)筑物,并腾出土地的。 |
十三、其他补助费标准
项目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机械拆除费 |
平方米 |
20元/平方米 |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由征地方统一掌握。 |
混凝土、整石坟墓 |
冢 |
1800元/冢 |
双冢加50% |
三合土、砖石坟墓 |
冢 |
1500元/冢 |
同上 |
土坟 |
冢 |
900元/冢 |
同上 |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