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单位、市直驻区各部门:
《浏阳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居民点改造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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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5份)
浏阳经开区规划范围内居民点改造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浏阳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提升园区形象,切实改善园区居(村)民的居住环境,促进城镇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园区规划控制范围内的保留居民点。
第三条 改造建设原则。
(一)科学规划、规范操作。居民点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确保主次干道、市政管网及其他附属设施与园区规划布局、周边村镇发展规划有效衔接。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
(二)集聚发展、节约用地。不断完善居民点配套功能,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度。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引导农民合理用地和按推荐户型建房,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荒坡建房。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地方环境和特色建设若干有地方特色的乡村示范点。
(四)实施组织原则:村(社区)为主体,乡镇主导,上级支持,多元投资。
(五)资金筹措原则:由村、镇自筹资金为主,积极向上争资,园区适当补助,园区补助采取总体定量和单项定额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
第四条 管理体系。成立居民点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园区各职能部门支持配合试点改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指导组和验收组。
第五条 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各相关指导性文件;组织方案评审会、协调调度会等各种会议;收发申报材料和审查文件等。
第六条 技术指导组职责。负责设计方案、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方案的把关和审批;现场的定期指导和关键节点的把关;协调解决现场问题。
第七条 验收组职责。负责项目验收;进行工程量的统计和现场测量;负责竣工验收资料图纸的存档;进度款和工程款的审核及支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改造申请。
(一)有改造意向的村(社区)牵头组织,采取入户、召开居(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对改造区域内居(村)民进行民意调查,经大多数居(村)民同意和支持改造可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管委会会审。
(二)申请居民点改造必须满足下列前置条件:同意无偿支持拆违拆旧工作,拆违拆旧房屋无经济补偿;同意无偿提供土地,改造中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建设需要占用的土地无经济补偿。
第九条 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改造方案设计,村(社区)作为第三方参与设计合同的签署,设计方案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审批。
第十条 工作方案。居民点改造方案由镇、村联合确定,工作方案应明确组织机构、人员组成、资金筹措、实施计划等,现场施工的组织和实施由乡镇主导,以村(社区)为主体,施工单位或施工班组均由镇、村联合确定,园区负责关键节点以及整体效果的验收和财政资金的补助,不参与现场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方案。由镇、村根据各个居民点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特色产业发展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管委会审批。产业发展方案要求发挥地方特色并符合园区总体产业布局。
第十二条 改造实施及管理。居民点改造建设的设计方案、工作方案及特色产业发展方案经管委会审查确认后由镇、村负责改造工程的具体实施,其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由镇、村负责。
第十三条 验收。改造工程竣工后,由验收组牵头,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形成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图纸存档。
第十四条 工程量复核。在进行现场完成情况验收的同时,由验收组委托专业队伍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和统计,作为最终补助金额支付的依据。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补助原则。园区财政补助采取总体定量和单项定额的双控制,根据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确定总量,分项目制定单项定额补助标准和实施细则,竣工验收完成后根据第三方复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园区财政局拨付给乡镇,由乡镇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补助范围。补助只限于试点改造过程中新发生的项目,原有设施和项目不予补助,拆违拆旧、杆线迁移及土地征用流转等费用不予补助;项目验收不合格、不达标不予补助,部分达标的按实际完成比例支付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支付。项目补助资金的30%在改造项目完成计划投资的50%时支付,剩余补助金额在竣工后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根据经第三方复核的工程量确定,由乡镇提出支付申请,经园区规划建设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管委会领导审批,再行支付。
第十八条 其他。
(一)试点改造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大幅提高,补助标准不予调整。
(二)分项工程的面积、规模、杆径等要求为给予财政补助的基本标准。
(三)未列出的项目,报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再行确定补助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浏阳经开区居民点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已批准的居民点改造建设项目也应根据进展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向前推进。
附一:
浏阳经开区居民点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机构及人员名单
为更好推进园区居民点改造建设,指导园区乡镇和村(社区)做好试点改造建设工作,特成立居民点改造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技术指导组和验收组。具体机构及人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郭力夫
副组长:寻院豪、罗其胜(常务)、唐建国、李 斌
成 员:李人泰、陈 浩、刘建强、寻 文、周洪武、
黄珍敏、邹江莲
二、下设机构
(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李人泰
成 员:黄珍敏、邹江莲、张贤虎、龙 德(联络员)
(二)技术指导组
组 长:张贤虎
成 员:戴述军、林大军、李泽民、熊 娟、孔 秋(联络员)、苏启元、田红旗、颜瑞元、刘芳仁
(三)验收组
组 长:李人泰
副组长:刘定强、张贤虎
成 员:龚兰桂、刘拥军、龙 德、姜 思(联络员)、孔 秋
附二:
浏阳经开区居民点改造建设分项工程补助标准
序号 |
分项工程 |
补助标准 |
备注 |
|
1 |
设计费 |
规划方案 |
4万元/个 |
每个居民点设计费用补助不超过10万元 |
建筑设计方案 |
3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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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计方案 |
3万元/个 |
|||
2 |
新建高级路面道路 |
132元/㎡ |
路基等均为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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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改建高级路面道路 |
90元/㎡ |
路基等进行修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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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行道 |
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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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路灯 |
1200元/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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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道树(杆径 |
420元/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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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雨污管线、水沟、渠道 |
6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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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绿化广场(100㎡以上) |
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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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房屋外立面改造 |
屋面平改坡、换彩钢瓦 |
0.7万元/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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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改造 |
1.5万元/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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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灯光球场 |
6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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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活动中心(400平米以上) |
20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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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垃圾站(30平米以上) |
2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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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厕(30平米以上) |
2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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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污水处理站(100立方以上) |
2万元/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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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公共围墙 |
180元/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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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中未列出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批,再行确定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