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个严禁”

发布日期:2015-05-08作者:

  在严格遵守中央、省市纪委关于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制度和园区实际,对副科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作出如下规定:
  1、严禁向园区企业摊派、报销各类发票和接受涉及职务行为的吃请、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2、严禁向园区企业推销产品、推荐工程队伍或要求其对外提供担保。
  3、严禁在管委会机关及所属公司安排自己的亲戚就业,或与外单位交换安排亲朋就业。
  4、严禁介绍本人直系亲属参与园区工程招投标、设备采购。
  5、严禁在外有偿兼职、经商办企业、园区企业持股、购买园区上市公司的原始股票。
  6、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园区内经商办企业。
  7、严禁在本人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收受礼金。
  8、严禁在单位报销私事发票和占有、挪用单位财物。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党群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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